锅炉操作常识

安装现场设备时,不得将其拧入同一PVC管中。如果平行排列,应保持200mm以上的距离;周围不得放置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燃气锅炉时,应在室内安装电子检漏报警器,以防发生事故。锅炉安装完毕后,应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报告。锅炉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领取锅炉运行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1、锅炉出厂时,应附有“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稳定性、使用维护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监督检验证书)”。


2、锅炉安装、维护、改造。从事锅炉安装、维护、改造的单位,在从事锅炉安装、维护、改造前,必须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护资质证书。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拟进行的安装、维护、改造情况书面通知直辖市或辖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并将开工通知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通知后可开始施工。


3、锅炉安装、检修、改造验收。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申请锅炉水压试验和安装督导检验。检验合格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全面验收。


4、锅炉登记。锅炉验收合格后,用户必须按照《特种设备登记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填写《锅炉(普查)登记表》,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并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锅炉运行。锅炉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的合格人员操作。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八项制度和六项记录。


6、锅炉检查。锅炉应每年定期检查一次,未经定期检查的锅炉不得使用。锅炉附属阀门每年定期检查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未经定期检查的稳定附件不得使用。


7、禁止将常压锅炉作为压力锅炉安装。禁止使用水位计阀门、压力表不齐全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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